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
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门头沟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门头沟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在本区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4〕40)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原则,以《北京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导,扎实开展工作,为全市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范围和任务
普查范围:全区行政区域。
普查任务:按照市普查办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参与地名普查的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和普查成果审核工作,以及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门头沟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在区规划分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时间安排
按照市政府部署,此次地名普查自2014年7月1日开始,2018年6月30日结束。本区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普查实施、检查验收、成果上报4个实施阶段,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 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
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助开展业务培训,进行动员部署。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
全面开展地名普查及成果编制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并组织检查验收。
(四)成果上报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完善并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五、具体步骤
(一)制定方案。根据《北京市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二)培训人员。协助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对地名普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地名含义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涉及地名的图、录、典、志等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补充完善每个地名的属性信息并录入电子表格。
(四)实地踏勘。平原地区以1:2000地形图制作工作底图,山区以1:10000地形图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实地对照,核实补充地名信息。对新增地名、消失地名、不规范地名等分别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记,同时采集相关地名的位置坐标及多媒体照片。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和本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制作成果。完成“四表一图一库一目录”地名信息普查汇总工作,即填报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建设完成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填报地名目录。
(七)检查验收。围绕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进行检查整改,并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验收。
(八)上报归档。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九)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参与标准地名的图、录、典、志等出版物的编纂工作。
(十)推动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充分利用普查成果数据,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实现资源共享,在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等领域广泛应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区规划、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市地名普查办的沟通联系,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其他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为地名普查提供便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协助现场踏勘及相关部门的资料收集工作。
(二)严格标准。普查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认真调查、广泛搜集、严格考证、如实填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三)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及时督导。区地名普查办要及时了解普查进展情况,加强对普查进度、经费管理及有关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切实把地名普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
门头沟区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规划分局:负责履行门头沟区地名普查办职责,承担门头沟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的总体协调、方案制定、宣传动员、督促检查等工作,参与普查成果审核,以及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负责提供建筑、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道路街巷名称、居住区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本部门已有的地名档案资料。
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协助区规划分局开展普查成果审核,以及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区、街道两级行政区,村委会,民间组织和烈士陵园等地名相关信息,以及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以及本部门已有的地名档案资料。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地名普查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教委(区语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线路、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门楼牌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保障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登记管理有关地名地址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公路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农、牧、渔区及场点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及世界遗产、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础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社会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区居委会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体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名称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森林公园、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区属公园及其所属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档案史志局:负责地名所需地方志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驻京部队、中央和本市在区企事业单位的地名普查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相关部门做好所属区域的地名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