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通知》中的“非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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