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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十三项: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基本情况材料;法人股东的资质材料;自然人股东资质材料;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文件或经营场所使用权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实施的相关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详情可通过“首都之窗-部门服务-市金融监管局-2.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路径网上查询,或拨打010-88011195电话咨询。  【详情】

  •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 (四)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 (五)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详情】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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