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文件,供供热单位和居民协商参考使用。 【详情】
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详情】
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第一年,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从2023年开始,按照《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详情】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详情】
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地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详情】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居民用户。 【详情】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居民集中供热采暖用户中有暂停供热需求的也越来越多。市民通过来信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对暂停和恢复供热的意见建议逐渐增多。2010年版示范文本虽然提到暂停供热相关内容,但未明确停热范围、双方责任和停热期满延续等事宜,所以容易因协商不一致产生矛盾纠纷。每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暂停供热事宜也多次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此,我委编制了《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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