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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信中问题答复如下: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查验证件证明:户主书面申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户主或申办人《居民身份证》。 【详情】

  • 目前,本市公服中心正在大力推进“不见面、少跑腿”服务,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档案服务新媒介,获取更便捷服务。此外,个人或单位办理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申领、社会保险补填、工龄核定、退休申报等事项需要用到档案的,公服中心会优先向档案借阅部门提供档案影像查阅服务,减少纸质档案转递。 【详情】

  • 《光荣证》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遗失,不得转借”。如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它原因造成丢失、毁损,不予补办《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光荣证》;子女超过18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 【详情】

  • 一是关于居民身份证“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公民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目前,居民身份证作为法定身份证件,已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普遍认可,在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关于您提到的居民身份证“网证”,实质上是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感谢您对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关注。 二是关于简化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详情】

  • 2017年7月1日,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到就近的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关于您提出的网上挂失居民身份证的建议,主要考虑网上挂失身份证存在被冒名挂失的风险,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挂失身份证均由公民本人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窗口办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您的建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措施。 【详情】

  • 2017年7月1日,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以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目前异地受理范围限于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 为方便群众办事,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公安部明确要求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要及时为群众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关于您提出的异地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感谢您对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关注。 【详情】

  • 一是关于异地补办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1日,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办理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在实际工作中,为满足群众用证需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办证流程,最大限度地压缩办证周期。 【详情】

  •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无论该证件目前是否有效,都符合“持有本市居住证”这一资格条件。建议想申请积分落户的小伙伴们,提前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2020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尚未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资格条件的,可参加2021年积分落户申报,并应按市公安局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详情】

  •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详情】

  •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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