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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第七条的规定,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个人无法申请。 【详情】

  • 原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已无法使用,申请人需通过首都之窗一证通平台(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 【详情】

  • 如果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后发现单位注册信息为空白,需在注册信息栏自行填写申请人注册信息,并上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保存。 【详情】

  •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发生后,请求人可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起诉专利侵权纠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对于材料充分、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三日内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辩并将答辩书送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被请求人的答辩书后,再将其转交给请求人。并安排合理时间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一个月内,我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并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书。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案件审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案件当事人收到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裁决决定书后,如果不服案件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十五天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详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人的名字不可以申请为专利权。 【详情】

  •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有效期内不需重复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开展定期复审和考核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维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详情】

  •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进行约定并签署相应合同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此类合同的备案要求。 【详情】

  • 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发布以来,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1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别是:牛栏山二锅头系列白酒、北京醇系列白酒、平谷大桃、北寨红杏、昌平苹果、昌平草莓、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燕山板栗、京白梨、张家湾葡萄(张湾葡萄)、龙山矿泉水、桥梓尜尜枣,分布在顺义区、平谷区、昌平区、大兴区、房山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怀柔区10个区。同时,因我局没有相关执法职能,您所咨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情况,建议您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质检机构)咨询了解。 【详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我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详情】

  • 1.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布的专利官费的收取方式有:①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缴费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面交③各地代办处窗口面交④银行汇款⑤邮局汇款等5种收费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目前,北京代办处可接收窗口面交的专利官费。缴费人可以使用现金、支票、POS刷卡、微信、支付宝等5种方式缴费。(北京代办处对外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7:00,使用POS刷卡、微信、支付宝缴费截止到16:00,咨询电话:010-82612006-2) 2.以上收费工作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可以帮助向有关部门反映,您也可以拨打010-6235665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反馈。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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