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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有关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转移关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详情】

  •   《残疾军人证》作为残疾军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在交通、旅游方面使用率较高,主要优待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减免门票。另外,残疾军人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在境内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时享受优先服务。   伤残人民警察凭《伤残人民警察证》与残疾军人享受同样的优待。 【详情】

  • 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组织基层工作人员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对接,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要登门温馨服务,确保把好事办好。 【详情】

  •   新证换发工作自2020年8月1日开始,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员持旧证和个人照片(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之后暂不收取旧证,待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在异地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员,应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换发证件。 【详情】

  •   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员的隐私权,更加人性化。另外,“残疾情况”已在残疾人员评残档案中详细记载,无需在证件上显示。 【详情】

  • 主要采用了荧光纤维、固定水印、安全线防伪、团花设计、无色荧光图案、光变油墨、手绘图案等10余种纸张和印刷等防伪技术,可有效防止证件造假,更好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详情】

  •   在2004年换证时,已将《革命伤残人员证》更改为《残疾军人证》,更改原因当时已专门发文(优安函〔2005〕32号)作了说明。   一是取消“革命”二字,使名称更符合时代特点和法言法语的要求。   二是将“伤残”改为“残疾”,主要是为了与《国防法》保持一致,《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给予特别保障。”   另外,军人致残既包括因伤致残,也包括因病致残,使用“伤残”无法涵盖病残情形。 【详情】

  •   一是与卡式证件相比,本式证件具有外观特征鲜明、易于辨识、美观大方等特点,更能体现荣誉激励和社会尊崇。   二是长期以来一直采用本式,本式证件已在社会上尤其是铁路、民航和公交、旅游等部门具有很高识别度,继续沿用利于有关部门和服务网点识别,保证交通、旅游等优待待遇落实。   三是本式证件具有抚恤关系转移等信息变更备注功能,相关变更情况可在证件变更栏中充分显示,更方便查看和掌握。 【详情】

  •   一是目前相关抚恤优待职能已由民政部门调整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换发证件,能够更好更精准为残疾军人等对象服务。   二是近年来,印刷防伪技术有了很大发展,及时换发相关证件,强化防伪技术,提高证件质量,能够更好保障相关对象优待待遇落实及合法权益维护。 【详情】

  •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异地祭扫办理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制定计划、开具证明、通报信息四个环节。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申请,提供相关信息。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本地区异地祭扫活动。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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