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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下)

日期:2019-05-10 09:00 来源:门头沟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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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志

1.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宣传有关地方志的法规规章,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树立依法治志的意识。把相关法规列入相关单位领导、地方志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地方志工作人员依法治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完善地方志法规体系。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好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制度规范体系,规范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行政督查,细化检查标准,突出检查重点,增强检查实效,着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规范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组织编纂许可的程序和流程,将社会修志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领导体制,健全工作机构

1.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工作任务,切实做到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各区、《北京志》各独立承编单位要成立编纂委员会,行政一把手任编委会主任,作为修志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地方志工作,确保领导到位。由两个以上单位承编一部志书的,要成立联合编纂委员会。

2.健全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并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承担修志任务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机构职能范围,并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完善主编负责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主编选聘和任用机制。

(三)确保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1.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必要投入。《北京志》各分志的编纂和中间产品经费列入各承编单位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定安排。《北京志》各分志出版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志的出版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2.不断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和资料收藏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财力,逐步加大对志鉴编纂出版、开发利用、资料收集整理和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四)健全奖惩机制,加强宣传保障

1.完善地方志工作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表彰活动,对在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未按规划纲要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出版任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宣传保障。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地方志宣传精品。大力宣传地方志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新举措、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地方志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新贡献,为地方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实施方案,配套相应的政策规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确保实现本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对本规划纲要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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