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为发泄情绪,踢踹垃圾桶、果皮箱,造成严重损失,系寻衅滋事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近日,门头沟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在本市门头沟区某路口,周某某酒后无故踹倒13个垃圾桶、果皮箱,造成其中7个户外烟头垃圾桶、4个果皮箱损毁。后周某某被民警抓获,经价格评估,被损毁的垃圾桶、果皮箱价值共计人民币4650元,后周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周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数额达465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示:成年人在生活中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情在所难免,应当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随意发泄,更不应用酒后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的方式释放情绪,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注意举止文明,做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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