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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12   来源: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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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预警要求,根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对《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二、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短时重污染或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街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二)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在接到市级红色、橙色预警指令后,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在接到市级黄色预警指令后,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收到市级预警指令后,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广电新闻中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根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调整指令,按照要求及时调整相应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收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接到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解除指令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各镇街和石龙管委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镇街和石龙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0日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经信委、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应在区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应急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三)强化应急值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宣传部、区广电新闻中心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1696156、12345、12369、96310)。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门头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门政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4.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5.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6.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附件1

 

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挥:彭利锋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挥:张翠萍   副区长  

成   员:王九中 区环保局局长

            阎丽春 区政务服务办主任、应急办主任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政府办副主任

       侯永忠  区教委副主任

       房加利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武建国  区监委委员、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王丙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陈志明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周建国  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

            王立庄  区工程中心副主任

                区棚改中心副主任

            杨金鹏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副主任

       安    区交通局副局长

            张会荣  区公路分局副局长

        王成才  区水务局副调研员

       叶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区国资委副主任

       陈文清  区园林绿化局副调研员

       杨兆辉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杨经博  区气象局副局长

王增援  区烟花办副主任

刘永强  区公安交通支队副队长

景春峰  区环卫中心副主任

       李    龙泉镇副镇长

       杜宝仲  永定镇副镇长

      安文娴  军庄镇副镇长

      秦亚静  潭柘寺镇副镇长

       高少杰  妙峰山镇副镇长

      张天扬  王平镇副镇长

       李冬梅  雁翅镇副镇长

           斋堂镇副镇长

       苏会会  清水镇副镇长

      霍广林  大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正东  城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玉波  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大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文军  石龙管委副主任

苏燕平  区广电新闻中心副主任

 

 

 

附件2

 

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成员名单

 

     任:王九中 区环保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王丙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任:侯永忠  区教委副主任

房加利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陈志明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周建国  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

            区交通局副局长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景春峰  区环卫中心副主任

        杨兆辉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杨经博  区气象局副局长

刘永强  区公安交通支队副队长

 

 

 

 

 

 

附件3

 

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石龙管委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6.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区应急委和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在接到市级黄色预警指令后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在接到市级红色、橙色预警指令后,配合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指令。按照市级预警指令要求,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配合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1.负责对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1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门头沟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交通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等部门,落实市交通委制定的《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4.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6.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汽修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通过北京交通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4.会同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落实市交通委制定《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市经信委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制定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街和施工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市住建委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以及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区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市水务局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以及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以及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区城市管理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和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组织落实市政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八)区工程中心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区房屋征收中心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区棚改中心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区环卫中心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

3.对道路保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区公路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本行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街和石龙管委制定相应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组织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三)区城管执法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四)区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辖区教育单位和学校,按照市教委工作要求,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五)区卫计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六)区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关注市气象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的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十七)区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八)区烟花办(设在区公安治安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通知区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公安部门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九)区政府督查室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督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二十)区广电新闻中心

1.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宣传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二十一)各镇街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完善预警发布程序,根据市区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发布本辖区范围内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

4.制定本辖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5.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

6.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4

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一、指令接收发布

在接到市级红色预警指令后,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广电新闻中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预警指令后,按照分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

1.区教委根据我区空气质量实际情况及市教委工作要求,自主决定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对教育单位及学校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区卫计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宣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对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各相关部门、各镇街提示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措施。

4.区交通局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对纳入全区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汽修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组织开展停产限产,并督查停产限产工作。对本行业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区环卫中心、区公路分局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并对道路保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全区施工工地名单,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检查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停工情况的落实,进行执法监察工作;查处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7.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公路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棚改中心、区工程中心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分别组织所属行业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施工单位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各单位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8.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严厉查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车辆违法上路行为。

9.区经信委对纳入全区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组织开展停产限产,并督查停产限产工作。

10.区烟花办按照《应急预案》和制定的《烟花爆竹禁放方案》,负责协调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通知区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并通知调配公安部门警力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11.区公安交通支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查处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违法上路行驶;查处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违反单双号上路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和违反公务用车停驶(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易扬尘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

12.各镇、街及石龙管委组织相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开发区内企业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宣传告知辖区内执行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组织属地落实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业停限产;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停驶;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禁放烟花爆竹;落实道路保洁等措施,组织对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行为的查处,并对辖区各村、居和开发区内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3.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广电新闻中心等媒体、区气象局等部门,在电视、短信平台和政府网站上向全区通告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熄火;提醒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并采取防护措施等,提醒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防护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提醒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1696156、12369),并予以曝光。

三、督查监察

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委、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四、信息反馈

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指令要求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将落实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的情况、工作进展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后,向区政府和市空气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五、指令解除

在接到市级红色预警解除指令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解除指令通知到所属企业、工地、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各成员单位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解除指令的要求,按照要求时限将应急措施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汇总后,形成全区应急应对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和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5

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一、指令接收发布

在接到市级橙色预警指令后,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广电新闻中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预警指令后,按照分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

1.区教委根据我区空气质量实际情况,按照市教委工作要求,自主决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等防护措施。对教育单位及学校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区卫计委组织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宣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对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区交通局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对纳入全区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汽修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组织开展停产限产,并督查停产限产工作。对本行业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区环卫中心、区公路分局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并对道路保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全区施工工地名单,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检查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停工情况的落实,进行执法监察工作;查处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6.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公路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棚改中心、区工程中心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分别组织所属行业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施工单位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各单位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严厉查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车辆违法上路行为。

8.区经信委对纳入全区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组织开展停产限产,并督查停产限产工作。

9.区烟花办按照《应急预案》和制定的《烟花爆竹禁放方案》,负责协调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通知区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并通知调配公安部门警力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10.区公安交通支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查处国I、国II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违法上路行驶;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易扬尘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

11.各镇、街及石龙管委组织相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开发区内企业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宣传告知辖区内执行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措施,组织属地落实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业停限产;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停驶;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禁放烟花爆竹;落实道路保洁等措施,组织对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行为的查处,并对辖区各村、居和开发区内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2.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广电新闻中心等媒体、区气象局等部门,在电视、短信平台和政府网站上向全区通告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熄火;提醒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1696156、12369),并予以曝光。

三、督查监察

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委、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四、信息反馈

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指令要求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将落实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的情况、工作进展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后,向区政府和市空气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五、指令解除

在接到市级橙色预警解除指令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解除指令通知到所属企业、工地、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各成员单位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解除指令的要求,按照要求时限将应急措施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后,形成全区应急应对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和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5

 

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应急应对工作程序

 

一、指令接收发布

在接到市级黄色预警指令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广电新闻中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预警指令后,按照分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

1.区教委根据我区空气质量实际情况,按照市教委工作要求,自主决定停止中小学、幼儿园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的防护措施。对教育单位及学校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教委等部门和各镇街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区交通局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对纳入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汽修企业名单,加强环保宣传,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对本行业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区环卫中心、区公路分局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并对道路保洁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全区施工工地名单,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检查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停工情况的落实,进行执法监察工作;查处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6.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公路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棚改中心、区工程中心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分别组织所属行业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组织施工单位严格管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扬尘和道路遗撒行为。各单位对所辖工地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严厉查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车辆上路扬尘和道路遗撒行为。

8.各镇、街及石龙管委组织相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开发区内企业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宣传告知辖区内执行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措施,组织属地落实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拒绝露天烧烤;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严格管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等车辆上路扬尘和道路遗撒行为;禁止露天焚烧;落实道路保洁等措施,组织对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行为的查处,并对辖区各村、居和开发区内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9.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广电新闻中心等媒体、区气象局等部门,在电视、短信平台和政府网站上向全区通告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熄火;提醒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1696156、12369),并予以曝光。

三、督查监察

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委、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告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四、信息反馈

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指令要求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将落实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的情况、工作进展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后,向区政府和市空气重污染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五、指令解除

在接到市级黄色预警解除指令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通知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解除指令通知到所属企业、工地、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各成员单位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解除指令的要求,按照要求时限将应急措施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后,形成全区应急应对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和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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