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智能问答 长者版 移动版

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1-09-05

成文日期:2011-09-05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1〕24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件有效性:已失效

(失效)门政发〔2011〕2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交通局建设斋堂客运换乘中心项目征收东斋堂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1-09-05 10:16 来源:区政府

分享代码

字号: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就门头沟区交通局建设斋堂客运换乘中心项目征收东斋堂村集体土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门头沟区交通局。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斋堂客运换乘中心。

三、征收前土地权属:门头沟区东斋堂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范围:四至:东至斋堂供电所、南至东西斋堂后街环路、西至角楼、北至规划道路。

五、被征收土地面积:1.6298公顷(24.45亩)。

六、被征收土地地类:农用地—林地0.3451公顷(5.18亩)、其他农用地0.0361公顷(0.54亩)、建设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2486公顷(18.73亩)。

七、征地批准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征地批准时间:2010年8月3日。

九、征地补偿款金额: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122.2万元,全部为货币补偿。

十、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不需要农转非安置。

十一、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地下配套设施依据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协议进行补偿。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告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6 月 15 日 印发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