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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2-06-18

成文日期:2012-06-18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2〕16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2-06-18

文件有效性:已失效

(失效)门政发〔2012〕16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委关于门头沟区规范养殖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6-18 16:41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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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门头沟区规范养殖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门头沟区规范养殖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现代化生态新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养殖方式已不能适应我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功能定位以及我区旅游文化休闲产业的发展。为转变养殖业生产经营方式,规范养殖业管理,实现农旅融合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养殖业管理的意义

规范养殖业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建设及旅游文化休闲产业发展的矛盾,减少养殖业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又能全面落实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及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丰富旅游餐桌、旅游产品和游客体验,为全区林果业和种植业提供有机肥料,促进形成种养协调、农旅融合的生态循环农业格局。

二、总体要求

围绕现代化生态新区建设目标,实行农旅结合,属地与部门各负其责,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养殖业规范管理,实现“分区管理、控制总量、规范养殖”的工作目标。

三、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门头沟区规范养殖业管理协调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经主管区长批准,由区农委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农委、区农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大队,各镇(街道办事处)等。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1.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分区管理,控制总量,规范养殖”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措施,认真抓好本单位责任的落实。

2.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农委:牵头召集协调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规范养殖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意见。

区农业局:负责免疫、检疫、舍饲技术服务等相关管理工作及有关规范养殖管理工作畜禽及养殖场数量的统计核实。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养殖管理工作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确认和相关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规范养殖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资金保障、使用、审核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规范养殖管理工作涉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查处及相关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规范养殖管理工作涉及林区和绿化带等放牧毁林行为的查处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规范养殖管理工作涉及水源保护地和河流及环境湿地等放牧污染破坏行为的查处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管大队:负责规范养殖管理工作中,畜禽破坏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组织协调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规范养殖工作。

3.区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签定《门头沟区规范养殖管理工作责任书》。

(二)分区管理、控制总量、规范养殖

全区实行养殖业分区管理,分为禁养区和限养区。

1.禁养区范围:包括龙泉镇、永定镇(北岭地区除外)、大峪街道办事处、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城子街道办事处、斋堂镇中心区、旅游景区内、城镇居民区、水源地及108、109国道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2.限养区范围:包括潭柘寺镇、军庄镇、王平镇、妙峰山镇、永定镇北岭地区、大台街道办事处、雁翅镇、斋堂镇(镇中心区除外)、清水镇。

限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散养,羊、马、驴、骡、奶牛全部退出(役用大牲畜除外),其他养殖种类必须采取舍饲,舍饲养殖小区必须对粪便、污水等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养殖种类、规模及养殖区域须严格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肉鸡养殖。可养殖区域为雁翅镇、斋堂镇(镇中心区除外)、清水镇,养殖规模控制在10--20个养殖小区,每个小区大棚商量控制在10栋以内,限养区域内大棚总数控制在100栋以内,年出栏量控制在1000万只以内。

(2)特色养殖。可养殖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小的种类,包括鹿、兔子、狍子等特色畜类及柴鸡、鸵鸟、珍珠鸡、孔雀等珍禽类,限养区内控制在50个养殖小区以内,每小区占地规模控制在50亩以内,存栏总量控制在狍子1000只、鹿1000只、兔子20000只、柴鸡100000只、珍禽200000只。

(3)舍饲猪养殖。零散养殖全部退出,限养区内猪养殖场控制在20个以内,每个养殖场养殖规模存栏控制在200-500头之间,存栏总量控制在5000头以内。

(4)肉牛养殖。可养殖区域为清水镇,养殖小区控制在5个以内,每个小区存栏量控制在200头以内,养殖规模存栏总量控制在1000头以内。

(5)种畜试验基地。可在雁翅镇发展种畜试验基地一处,采取现代化舍饲养殖,养殖规模年存栏种畜在1000头以内。

现有养殖小区与养殖场由区农业局重新挂牌登记,新建养殖基地要由区农业局和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农委审批备案。

3.门头沟区全域内禁止规模养犬。

(三)加大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禁止散养监管工作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禁止散养监管工作力度,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辖区内实现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禁止散养目标。

(四)制定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养殖业规范管理

1.鼓励和引导禁养区养殖户放弃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养殖户放弃养殖羊、马、驴、骡、奶牛(役用大牲畜除外)。对于放弃养殖的养殖场(户),各镇(街)、村要与其签订《门头沟区放弃养殖承诺书》,待全群处理后,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调查存栏数量,牛、马、驴、骡每头补助1000元。其中,奶牛按照成乳牛每头补助4000元、育成牛每头补助2000元、犊牛每头补助1000元标准。

2.各级组织可利用现有政策,积极扶持农户开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就业。养殖农民的身体年龄条件符合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求,镇、村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公益性就业岗位。

3.对继续从事养殖的场(户),必须按照分区规范管理、控制总量的原则全部改为舍饲,各镇(街)、村要与其签订《门头沟区规范舍饲养殖承诺书》。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户,区政府将在规范舍饲圈舍及附属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4.各镇、街在推动养殖业规范管理过程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区政府将给予奖励。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规范养殖管理的社会氛围

要加大环境保护与百姓生产、生活的密切关系的宣传,营造群众共同自觉参与和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规范养殖管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全民参与。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6月)

各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签订规范养殖管理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开展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到村到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9月)

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入户登记,分清类别,采取措施,落实政策。以调查的存栏数字为基数,对放弃养殖户,由镇村统计核实,报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对改为舍饲的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镇、村制定改造计划,区农业局制定改造标准,农户进行改造,经过区、镇、村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政策奖励。

各单位要根据具体工作方案,分别组织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集中治理和落实规范养殖阶段(10月--11月)

按照规范养殖管理工作分工和任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规范养殖管理进行集中的专项检查和整治。落实规范养殖管理的各项措施和政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解决。

(四)监督检查和总结阶段(12月)

经主管区长批准,由区农委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对全区规范养殖管理工作开展验收检查,认真总结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召开总结会议,巩固成果,研究和制订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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