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智能问答 长者版 移动版

发文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日期:2022-08-10

成文日期:2022-08-10

发文字号:门人社发〔2022〕31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08-10

文件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8-10 10:57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享代码

字号: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门头沟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810


门头沟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动各类非北京生源优秀高校毕业生服务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制度环境,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21〕2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齐抓共管,培养人才。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主管部门重点管理,用人单位强化管理。

——逐级审批,引进人才。市级指标下达后,在与指标申报单位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用人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向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申报,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申报的逐级审批制度。

——协议管理,保障人才。为保障引进指标的有效使用落实,推动引进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扎实服务我区,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与引进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签署服务协议,公务员服务期限为5年,事业身份人员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企业身份人员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违约金双方自行协商。

    ——跟踪评价,留用人才。实施引进指标跟踪评价问效机制,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培养使用的基础上,统筹下一年度指标分配工作,对于流失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缩减引进指标名额,对于严重流失

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暂停办理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

第三条办法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参照执行。

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结合区域实际,建立三级管理体系,具体职责为:

(一)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引进指标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申报本系统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需求,统筹管理、监督、评价本系统用人单位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

1.区教委负责本区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管理、监督、评价和申报工作;

2.区卫健委负责本区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管理、监督、评价和申报工作;

3.中关村门头沟园区管委会负责中关村门头沟园区企业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管理、监督、评价和申报工作;

4.区国资委负责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管理、监督、评价和申报工作;

    5.其他企事业单位如急需专业性强的特殊人才,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三)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把好选人关,完善用人制度;依法与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队伍稳定。

章 办理程序

 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流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申报需求

9月底前,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下一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需求,同时向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准确报送下一年指标需求。

(二)指标分配

12月底前根据用人单位指标需求数量和市人力社保局指标分配数量,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制定指标分配方案

各主管部门依据指标分配预方案,制定指标使用方案,经主管区领导同意,由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后,各主管部门分配下一年度引进指标数量

初次分配未使用的指标,由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组织调剂,申报流程参照初次申报流程开展。

每年指标分配、调剂、使用等情况,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同时向各主管区领导通报。

(三)确认期限

用人单位与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协商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中小学、幼儿园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信息,报送有关材料。

2.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引进的,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用人单位打印《XX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批不通过,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填报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

2.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打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审核不通过,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3.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到公安部门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落户完成后,用人单位将《XX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按年度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归档。

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展前景、依法经营、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形成指标分配预方案。指标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二)支持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三)支持符合本区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的单位,服务“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鼓励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四)参考纳税贡献情况;

(五)参考当年吸纳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六)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章 引进条件

 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二)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

(三)原则上为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企业;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引进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具体操作流程按当年市人力社保局通知要求办理。

章 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三级管理体系责任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实施为期5年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打造引进程序规范,廉政风险可控,经办全程留痕,终身可查可溯,责任层层压实的规范化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统筹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引进政策落实、审核材料报送、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培养使用等情况,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于流失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单位,缩减引进指标,对于严重流失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单位,暂停办理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另外,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法律规定与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十三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或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章 附则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度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关于修改门头沟区<毕业生服务协议>的通知》(门人社文[2019]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办法由区引进毕业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