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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2-11-09

成文日期:2022-11-09

发文字号:门科信文[2022]6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11-09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科信文[2022]63号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11-09 15:59 来源: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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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问答解读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门头沟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培育和服务好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集群,参考《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借鉴其他区的相关措施,我局拟了《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2022年115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门头沟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落实《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安排,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培育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构建高精尖产业集群,实现区域产业全面深度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工程。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注册成立未满两年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筑基扩容”培育企业清单,建立定期培训和辅导机制,为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3、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迁入门头沟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定后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入区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4、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工程。鼓励新纳入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奖励资金,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5、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规升强”企业清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6、对纳入全市“小升规”、“规升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纳入“服务包”清单的,可按照市区两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区级“服务包”工作机制,同步配备“服务管家”,并纳入区领导日常联系走访服务包企业计划,享受高效精准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二、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7、引导服务机构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等在我区建设创业服务机构,提升区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按照孵化器50%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8、对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增加1家(或从区外新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1万元资金奖励,单个孵化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成交累计1000万(含)以上的卖方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1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对符合高精尖产业方向,通过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经审核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1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技术评奖。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2、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经推荐被认定为“京西聚智”高层次人才,依据相关规定优先享受人才引进落户、住房、子女就学、发展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

五、严格政策落实管理

各项措施适用于在门头沟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各级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优先支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产业发展方向。

各项政策按照“同类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不纳入本措施范围。支持资金纳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保障,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拨付,结合企业入区时间、区域综合贡献、发展潜力等分批兑现。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项目各类奖励支持资金仅限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如项目单位迁出门头沟区,须在指定时间内全额退还所享受的科技项目资金、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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