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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李桃驾驶京AKX278号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日期:2019-12-11 11:17 来源:门头沟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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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李桃驾驶京AKX278号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1 0000488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李桃驾驶京AKX278号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案。

5、行政相对人:李桃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7321987****1076

7、工商登记码:

8、法定代表人姓名:

9、违法事实:2019年12月9日10时2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担礼路口北侧1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桃驾驶京AKX278号重型自卸货车准备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到北京市房山区千灵山运送10吨砂石料,运费已经协商好,到地方后收取800元,当时是空车。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但驾驶员李桃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19年12月9日10时2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担礼路口北侧1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桃驾驶京AKX278号重型自卸货车准备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到北京市房山区千灵山运送10吨砂石料,运费已经协商好,到地方后收取800元,当时是空车。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但驾驶员李桃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已构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2019.12.10

15、处罚结果:罚款500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19.12.11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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