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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日期:2020-11-04 11:03 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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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五、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五、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说明材料。
注:1、通过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程序办理的提交前四项,承诺在十日内提交第五、第六项,审查人员将在许可发放的三个月内开展审查工作,作出不实承诺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程序
    2、本行政许可须实地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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