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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11 15:34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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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门政发[2021]13号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图片解读: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按照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工作,现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10)要求,开展了我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二、基本情况

(一)发送工作通知,周密部署开展清理

由区司法局牵头以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对全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发《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要求、清理职责等内容。

(二) 依法确定清理标准,明确部门任务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在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范围内对自己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提出废止意见;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提出修改意见。

(三)清理结果

此次专项清理共审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57件,根据文件起草、执行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拟废止3件,其中2件与新修订的处罚法内容不一致,为《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02〕12号)和《门头沟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门政发〔2002〕27号),另外1件《门头沟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不涉及与行政处罚法内容规定不一致,但该文件制定依据已修改,与现行的市级规范性文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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