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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6-15 06:30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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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对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提升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六化”品质,补齐基本便民服务设施短板,根据《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活性服务业配置规划》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头沟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符合全区生活性服务业总体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符合北京市和门头沟区生活性服务业建设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内重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发展资金用于全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完善便民网络,新建和规范八类连锁便民商业网点,规范化社区菜市场建设,商业综合体建设,老字号传承等。

第五条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范围和项目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确定并对社会发布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原则上支持上年度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或当年已完工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第七条发展资金支持总体要求。

(一)在我区注册,项目地址位于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手续;内部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诚信经营,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发展资金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进行拨付,享受资金的商业网点建筑合规、产权清晰、内部建设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承诺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不改变用途。

    (四)按要求向统计和商务部门报送数据。

第八条发展资金支持内容。

新建及规范的八类连锁基本便民商业网点支持店面装修、硬软件设备购置、连续12个月的房租、物业费等支出,其中厢(柜)式只支持店面装修及软硬设备购置等支出。按照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的30%—50%给予资金支持,菜店、便利店、早餐最高不超过25万元,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末端配送等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联合支持的项目除外。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发展资金。

第十条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区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申报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项目报送采取集中报送方式。

第十二条区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及项目绩效目标,监督落实,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根据评审报告,区商务局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区政府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区政府。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相关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按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区商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应按照区商务局的要求,配合做好本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工作;规定期限内改变网点经营用途的,项目单位须退还已获得的全部奖励资金,遇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等有关规定,适时委托中介机构对发展资金实施绩效考评。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审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奖励资金,三年不得申请该资金;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开展的便民网点建设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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