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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腾退发展“高精尖”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8-15 06:41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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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腾退发展“高精尖”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疏解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加快调整存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精尖”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京政办发〔2017〕33号)、《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7〕51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精尖”产业在地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头沟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腾退发展“高精尖”产业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市级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门头沟区一般制造业疏解退出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石龙管委)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奖励资金的认定、评估和评审。

(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石龙管委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奖励资金:一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二是对企业是否享受过本辖区拆迁补偿等其他同类资金补偿、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等出具审核意见同时要严格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已疏解的一般制造业企业出现反弹再生。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合理计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开展生产经营,按要求疏解退出后利用腾退空间发展“高精尖”产业的一般制造业经营主体予以奖励。申请主体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年度疏解计划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自愿疏解退出,且已经完成疏解任务实现腾退,并通过区级验收。

(二)完成腾退后,按照区政府要求及区石龙管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腾退空间再利用,支持“高精尖”项目落地并获得区石龙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经推荐,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查及综合评价通过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已被列入全区“散乱污”清理整治范围内的企业(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石龙管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已经享受过拆迁补偿等其他同类政策的企业。

(三)完成腾退后,土地、厂房等长期闲置,再利用效率低下或再利用方向不符合“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

申报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已完成企业整体腾退,原有土地厂房等实现产业转型,转型后发展方向符合《门头沟区高精尖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完成腾退后,由企业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石龙管委提出区级验收申请,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现场验收。

验收通过后,企业向属地提供如下资料:

(一)《门头沟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腾退发展“高精尖”产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指标证明材料:

.企业污染物减排量证明材料;

.企业能源节约量证明材料;

.企业从业人员减少情况证明材料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腾退占地面积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拆除、厂区腾退等证明材料,如:前后对比照片等)。

(四)《永久停产承诺》;

(五)与申报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属地审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石龙管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并将确认意见及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协调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认,从而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条  区级审核、公示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将评估结果及奖励资金情况报请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

企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后按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至企业。

第十二条  发展“高精尖”情况评价

自资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后,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发展“高精尖”产业情况,土地、厂房等再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对于因未发展“高精尖”产业或利用效率低下的,则全部或部分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奖励资金金额与腾退再利用占地面积挂钩,根据减排情况、能耗情况、疏解人员情况、企业纳税情况、土地再利用情况等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以下指标:污染物减排量(Pr)、能源节约量(Es)、腾退占地面积(S)、疏解人员量(P)、纳税总额(T)、腾退空间再利用效率等。其中,污染物减排量(Pr)是指企业疏解退出所减少的年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总和;能源节约量(Es)是指企业疏解退出所减少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以上指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组进行评估后确定。

具体指标:

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单位:万元,上限30万元)=5*Pr(单位:吨);

能源节约奖励资金额度(单位:万元,上限30万元)=0.01*E(单位:吨标煤);

腾退占地面积奖励资金(单位:万元,上限20万元)=0.01*S(单位:平方米);

疏解人员奖励资金额度(单位:万元,上限10万元)=0.1*P(单位:人);

纳税奖励资金(单位:万元,上限10万元)=0.1*T(单位:万元)。

奖励资金总额(万元)=五单项奖励额度总和。

第十四条  对于疏解非首都功能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批准,资金奖励方式、额度和标准等结合企业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自发放奖励资金之日起一年内享受拆迁补偿政策时,应相应扣除本次奖励资金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拆迁补偿实际享受资金=拆迁补偿测算资金-本政策已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疏解退出经营主体不得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奖励资金,不得违反疏解退出承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申报主体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对于违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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