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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档案馆查档须知

日期:2019-05-10 00:00 来源:门头沟区档案史志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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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本人的档案(如婚姻、招工、知青、个人建房等)需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代查他人档案需持被查者合法身份证件和代查者合法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
二、利用者查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档案需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及移交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及其他有关情况,经档案馆批准,可利用相关档案。
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持本单位出具的查档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严守保密规定,不得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摘抄和复制档案时,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本馆同意后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档号。
五、利用者如需复制,须提出申请,经档案馆同意后办理。
    六、查阅者不得私自对档案勾划,不得拆卷、撕页或污损。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保持阅览室内整洁、严肃、严禁吸烟。
    查阅档案时间为:9:00-17:00
    国家法定休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08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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