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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日期:2024-01-31 09:00 来源:门头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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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外事、联络接待、保密、督察、建议议案提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宣传、全局重要文稿撰写等文字工作。负责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本单位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贯彻落实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精神。

(二)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指导、监督本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综合研究、制度建设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咨询和案前调解工作。组织协调区政府为当事人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应对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司法局为当事人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应对案件的办理等工作。承担由市政府裁决的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行政调解工作。

(三)法治审核监督科负责承办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者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镇街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承担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本区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各镇街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争议。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重要性问题。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基层建设和矫正帮教科负责拟定本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司法所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会同人民法院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普法和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拟订本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本区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负责指导、监督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负责指导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本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本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

(六)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承担在本区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本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有关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七)依法治区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负责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负责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接受各镇街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专项考评工作。

(八)政工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队伍培训等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统战、工会、老干部、共青团、妇联工作。

(九)区阳光中途之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适应指导;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为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不包括亲属不接纳人员)、无生活来源的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临时安置;为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帮助;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公益劳动项目。

(十)北京市华夏公证处依照国家法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其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依法办理国内民事、经济、合同和涉外民事等项公证。

(十一)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接待来访、来电群众法律咨询;受理和审查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统一指派或安排承办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其他各项法律援助事务。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交流;负责本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和交流;负责管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资料。

(十二)行政复议调解事务中心。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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