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09 13:09 来源:区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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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行使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申请条件】
1.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后,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新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一式一份,使用五险合一数据采集软件打印,操作方法见附件);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一式一份,使用五险合一数据采集软件打印,操作方法见附件);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报盘文件;
8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新生儿费用除外);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办理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民生大厅一层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69869116
【办理流程】社保所提交材料——审核——录入结算——社保所领取报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