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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门政征补决〔2018〕29号

日期:2018-05-11 17:00 来源:门头沟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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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门政征补决〔2018〕29号

被征收人:刘子凤(已故),女,1936年5月24日出生

被征收房屋:门头沟区东辛房东街71排6号

权利人:闫福财,男,1931年8月25日出生

权利人:闫英萍,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

权利人:闫英宏,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

权利人:闫英君,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期限已经结束。奖励期内,被征收人刘子凤就门头沟区东辛房东街71排6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刘子凤所有的门头沟区东辛房东街71排6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1、被征收人刘子凤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1)产权置换方式。原房屋认定面积57.07平方米,应安置房屋面积95.90平方米,安置方案为一居室1套、两居室1套;平房重置成新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价为17915元,搬家费856元,各项移机费1485元,残疾补助8000元,低保补助5000元,周转费7200元(四个月),补偿款合计40456元,扣除应缴房款18450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22006元。安置房地址为昊泰地块2号楼410室(43.64平方米)、石泉B2地块2号楼1单元403室(62.10平方米)。

(2)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款为 914004元,搬家费856元,各项移机费 1485元,残疾补助8000元,低保补助5000元, 周转费7200元(四个月)。征收补偿款合计936545元。

2、被征收人刘子凤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按照选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相关权利人未按期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

3、被征收人刘子凤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门头沟区东辛房东街71排6号房屋的腾房、交房工作。

被征收人刘子凤的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15日内又不搬迁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将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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