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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日期:2019-05-20 13:27 来源:门头沟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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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门城管限拆字〔2019〕030001号

当事人:林小飞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兴路西段5号2号楼8号

当事人:蓝艳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玉田村一组78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10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对北京市门头沟区德露苑小区6号楼3单元702存在的违法建设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门头沟区德露苑小区6号楼3单元702的所有人为林小飞、蓝艳,在702露台存在彩钢结构房屋一间,该房屋长5.2米,宽2.6米,面积为13.52平方米。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建设案件协查函为证。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林小飞、蓝艳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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