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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关于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日期:2019-05-20 13:31 来源:门头沟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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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关于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门城管限拆公告字﹝2019﹞03000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德露苑小区6号楼3单元702的所有人为林小飞、蓝艳,在702露台存在彩钢结构房屋一间。该房屋长5.2米,宽2.6米,面积13.52平方米。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对林小飞、蓝艳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门城管限拆字〔2019〕030001号),责令林小飞、蓝艳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林小飞、蓝艳如不服本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决定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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