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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日期:2019-08-05 08:31 来源:门头沟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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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城管限拆字〔2019〕110002号

当事人:赵俊霞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215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10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潭墅苑小区22号楼5号存在的违法建设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门头沟区潭墅苑小区22号楼5号的所有人为赵俊霞,在该处三层存在砖混结构长方形建筑一处,东西长2.95米,南北长1.2米,面积为3.54平方米。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建设案件协查函为证。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赵俊霞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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