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城管限拆公告字﹝2019﹞100002号
张经纬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西山艺境1号院19号楼104室对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阳台进行了封装,封装的阳台东西长4.60米,南北宽1.40米,三层总面积为19.32平方米,砖混结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9年9月6日对张经纬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门城管限拆字〔2019〕第100002号),责令张经纬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张经纬如不服本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决定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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