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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承德缘天然便利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拖欠工资责改不改的行政处罚

日期:2019-09-23 12:44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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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承德缘天然便利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J9NG3E

法定代表人张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19]14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该单位拖欠周园园等47名职工自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1942号)》要求的期限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拖欠周园园等47名职工自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9年9月3日对该单位送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19]42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拖欠周园园等47名职工的工资但该单位未在上述3日的责令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本行政机关决定对承德缘天然便利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9月23日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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