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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泉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责改不改的行政处罚

日期:2019-11-05 14:17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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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泉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79067721E

法定代表人崔安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19]15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1923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1923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已经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11月1日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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