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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浩海庄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日期:2019-11-11 12:20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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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浩海庄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K2BG35

法定代表人:安海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19]16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曾招用了李军庆、谢孟洋、唐江明、张建春四人分别到该单位前厅和后厨工作。上述四人被该单位招用时年龄均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上述四人入职该单位之前及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均未给他们进行健康检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曾招用了李军庆、谢孟洋、唐江明、张建春四人分别到该单位前厅和后厨工作。上述四人被该单位招用时年龄均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上述四人入职该单位之前及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该单位均未给他们进行健康检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6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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