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城管限拆字〔2019〕第030003号
当事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临镜苑小区1号楼4单元1601号阳台的违法建设所有人
住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临镜苑小区1号楼4单元1601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9月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门头沟区临镜苑小区1号楼4单元1601号阳台存在的违法建设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门头沟区临镜苑小区1号楼4单元1601号阳台有建筑物一处,钢制框架有机玻璃房顶结构,东西长7.2米,南北宽4.3米,面积为30.96平方米。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6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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