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纬:
因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西山艺境1号院19号楼104室地下一层挖掘地下室,挖掘的地下室东西长6.75米,南北宽3.72米,高2.78米,砖混结构。本行政机关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京门城管限拆字〔2019〕第100001号)并公告送达,法定公告日期为60天,你最迟应于2019年11月12日24时前自行回填上述地下室,而你至今未履行。
现告知你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强制回填。
3、本机关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城管龙泉执法队;联系电话:69842731。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京门城管催告字〔2020〕第10000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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