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城管强拆公告字﹝2020﹞060002号
2018年8月2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朱玉泉未经批准建设建筑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朱玉泉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东山1号楼3单元南侧5米处有砖混结构房屋共3间,第1间东西长2.27米,南北长4.18米,面积9.4886平方米;第2间东西长4.1米,南北长4.18米,面积17.138米;第三间西侧墙长3.95米,南侧墙长6.13米,东侧墙长5.34米,北侧墙长2.03米,面积27.1367平方米;以上3间房屋总面积53.7633平方米,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建设案件协查函为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对该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门城管限拆字﹝2018﹞第06008号),责令其在自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拆除搭建的违法建设。经复查,朱玉泉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朱玉泉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如下:
朱玉泉应立即自行组织腾退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拒不履行义务的,将于2020年6月2日8时00分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朱玉泉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自行回收清理,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1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本行政机关将按市场价格对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评估并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朱玉泉承担,拒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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