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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京门大峪街道限拆公告字﹝2020﹞0003号

日期:2020-11-13 15:32 来源:大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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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门大峪街道限拆公告字20200003

 当事人:陆春荣

当事人:杜春斋

由:违法建设

2019627日,北京市门头沟大峪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3号楼西南角有砖混结构构筑物一处,南北长6.2米,东西宽2.5米,面积为15.5平方米用于出租,搭建时间为1999年。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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