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办事处
关于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门大峪街道限拆公告字﹝2021﹞000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13号楼2单元103的所有人,在向阳楼13号楼2单元103搭建构筑物壹处。构筑物为彩钢顶,钢制框架,南北长3.5米,东西宽2.9米,面积为10.15平方米。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6月4日对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13号楼2单元103的所有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门大峪街道限拆字〔2021〕0001号),责令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13号楼2单元103的所有人收到本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13号楼2单元103的所有人如不服本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决定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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