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玮:
因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西山环路1号院7号楼2单元501楼顶北侧两处露台各建设壹处阳光房,钢架结构玻璃屋顶。东侧阳光房东西长5.60米,南北宽4.46米,面积24.98平方米,东侧和北侧未封闭,南侧和西侧为实体墙;西侧阳光房东西长5.61米,南北宽4.48米,面积25.13平方米,西侧和北侧未封闭,东侧和南侧为实体墙。以上贰处阳光房面积合计50.11平方米。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以上贰处阳光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如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且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或回填)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立即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联系人:赵星 耿亚东
联系电话:69842731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京门龙泉镇告字〔2021〕第000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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