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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景辉等3人与你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215-1217号),柏景辉、李欣仲裁请求为: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4500元;3.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支付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30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50元;6.缴纳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7.支付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加班费6465.5元。左志远仲裁请求为: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8000元;3.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支付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425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6.支付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加班费12224.8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此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00在本委(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公司准时出庭,如届时不到庭参加审理,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缺席裁决。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9843716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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