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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95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王丽娜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佳汇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佳汇优选商贸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丽娜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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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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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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