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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岚希商贸有限公司:
沙思宇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32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岚希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其七日内,支付沙思宇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二千四百一十五元九角五分;二、驳回沙思宇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岚希商贸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岚希商贸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沙思宇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南路3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9843716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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