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体居民: 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08]4号)的规定,经申请人所属街、镇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现有40户家庭符合条件。街、镇已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了初审公示(一次),现于门头沟区政府网站、门头沟区电视台对以上家庭情况进行复审公示(二次)(具体情况见附表),请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发现申请家庭存在谎报、瞒报等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请于即日起5日内向门头沟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举报,我们将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公示时间:2008年9月22日至2008年9月26日 举报电话:69832974 69838422 举报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月季园路1- 5号二层窗口 邮政编码:102300 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 17:00 感谢您对门头沟区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
门头沟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08年9月22日
附件:门头沟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情况复审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