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日期:2022-04-15

成文日期:2022-04-15

发文字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04-15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镇、村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管理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落实市、区“村地区管”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规范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事项,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京政字【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京农发【2019】5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涉及内容

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分成、股份分红、保底收益、股份合作、建设移交等任意模式合作的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的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遵循原则

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参照我区“村地区管”系列文件要求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要求通过公开途径和程序组织开展,严禁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

(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应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及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合法用地的原则。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应当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农地非农建设问题

三、签订程序

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按照我区农村重大事项“四议一审两公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履行以下程序:

1.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党员、村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村党组织提议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党员群众的意愿。

2.村“两委”班子会商议。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对村党组织提交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民主商议。视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由村党组织报镇审核。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事项,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机构共同商议决策。镇包村干部应列席村“两委”班子会议,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研究的指导和把关。

3.镇审核把关。镇党委和政府要对村“两委”班子会的商议意见,从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具体指导意见。重大项目和大额支出可按照额度大小或事项重要程度,采取镇主管领导牵头、相关科室审核,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议等方式,进行审核把关,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镇结合实际制定。如村级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乡镇有权不予批准。

4.提出申请。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应及时报区经管站,申请报送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5.党员大会审议。强化党员大会审议职能,对经镇党委和政府审核同意的重大事项,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审议时,必须对重大事项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6.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对于拟通过的协议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结果须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签字同意方能生效。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决策过程中,必须保证村民(股东)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不得在未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以村民(股东)代表签字代替会议集体决策。表决后,决议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汇报。镇党委对通过的事项进行备案,建立台账。

7.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要通过村务公开栏、LED电子屏、网络等形式向村民进行公开。决议事项实施情况要定期向党员、村民(股东)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实施结果要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8.核实审定。区经管站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事项程序履行情况、申请材料内容、事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核实,并在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

9.组织交易。按照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或者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项目意向合作方。

10.资格审查与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及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对于拟合作的意向方,由镇政府加强与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税务、法院等职能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做好社会资本的经营资质、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经营人失信情况等事项的审查。由所属镇负责做好项目的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工作,拟定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并指导村级予以落实。

11.参照合同联预审机制,实行协议联预审。对于拟签订的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区经管站会同相关部门在协议签订前,对协议内容、履行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12.签订协议。经审核无误后的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由区经管站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议双方当事人进行签订。

四、严禁行为

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签订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一方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或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三)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协议。

(四)一方与协议相对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协议。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签订协议。

(六)一方与协议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协议。

(七)私下签订协议内容以外的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

五、档案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协议档案资料的管理,并报镇政府和区经管站备案。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应在履行程序签订并完成备案后,方可予以实施。

(二)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备案及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履行“四议”程序形成的会议材料、镇级审核相关材料、区级审定相关材料、联预审材料、公示情况、协议原件、变更或解除协议相关资料、纠纷调解书或仲裁书、判决书、协议履行情况和其他相关的资料。

六、其他事宜

(一)变更、解除或到期后续签的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须严格按要求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村级是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协议签订事前、事中、事后各项工作,镇政府应做好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订立集体涉地对外合作项目协议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