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索 引 号:11J004/ZK-2008-000328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信息名称:关于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

文   号:门市政管委[2008]68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06-03 00:00

发布日期:2008-06-03 00:00

内容概述:关于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

关于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

 

 

 

 

 

门市政管委[2008]68号                      签发人:张乐春

 

关于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16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委制定了《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关于对<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审核意见》

2、《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2008年6月3日

 

联系人:颉增建            联系电话:69845403

 

 

 

 

 

 

 

 

 

主题词:转发    市容管理    意见     请示                       

门头沟区市政管委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

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实现“争创先进,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16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市政管委主任、区财政局、区环卫中心、城管大队领导任副组长,各镇、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机构如下:

    长:    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  张乐春(市政管委主任)

高振玲(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春海(环卫服务中心主任)

            史宗宪(城管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  高日光(龙泉镇副镇长)

              春(永定镇副镇长)

            邓彩文 (潭柘寺副镇长)

            范兆来(妙峰山镇副镇长)

            孙砚章(军庄镇副镇长)

            周玉山(王平镇副镇长)

            刘正清(雁翅镇副镇长)

            李正祥(斋堂镇副镇长)

            张宝贵(清水镇副镇长)

            张玉坡(大峪办事处副主任)

            安振广(城子办事处副主任)

            韩建国(东辛房办事处副主任)

            安玉坤(大台办事处副主任)

            高惠敏(市政管委副主任)

            刘伯卿(财政局副局长)

            李长胜(08办副主任)

            刘京介(环为中心副主任)

            张广生(城管大队副队长)

            安福泉(农委副书记)

            安淑芬(街道办副主任)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区市政管委),由区市政管委主管领导兼考核办主任。考核办主要负责有关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制定,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各镇、办事处、环卫专业作业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选派人员参加检查考核工作。检查小组人员主要由监督员、社区居委会、社会评价机构、人大、政协委员等组成。各镇、办事处、环卫中心、城管大队应切实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水平。

二、考核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检查范围为门头沟区所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区环卫中心为主的专业环卫部门的环卫作业质量和管理;各镇、办事处范围内街、村及社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密闭化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完善考核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环卫专业日常检查制度。由区环卫中心成立环境卫生专业日常检查队伍,对环卫专业队伍负责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设施管护等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资料汇总存档。

(二)区城管大队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管监察组织千分制考核办法》、《北京市城管监察组织千分制考核指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并将监督检查资料汇总存档。

(三)建立镇、办事处检查考核机制。各镇、办事处单独成立监督考核小组,每月对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资料汇总存档。

(四)建立完善的季度检查管理机制。由区考核办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小组成员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厕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密闭化、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落实情况。并抽查日常检查资料的汇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组织人大、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考核小组相关人员对门头沟区重点单位及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区环卫中心、各镇、办事处、区城管大队的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进行考评。结合季度考核和年度检查对区环卫中心、区城管大队及各镇、办事处进行全年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区政府。

四、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市区道路两侧市容市貌和秩序管理,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渣土)收集清运,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护,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垃圾桶(房)、果壳箱等环卫设施管护,环卫车辆的运输管理等。

(二)季度检查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对区环卫中心专业作业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公厕建设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环卫设施养护管理;镇、办事处、社会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住宅小区、街巷清扫、保洁管理等方面。

(三)年度综合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建设,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健全与落实,市容环卫作业与管理经费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等方面。

五、考核依据及标准

考核依据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北京市街巷清扫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区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考核标准。

具体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表1、附件表2、附件表3、)

六、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

按照简便易行,讲究实效,科学合理的要求,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季度评价相结合,专业检查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检查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区考核办每季进行定期明查和随机暗查,分值为100分。占全年总分的15%。

由区考核办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以明查为主。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等方面。年终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占全年总分的40%。

(二)实行明查随机抽样,暗查累计扣分制度。根据检查的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以及检查数量,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对抽样项目之外所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检查范围进行考核打分。暗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累计扣分的方法。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标准加倍扣分。

(三)专项考核与其他考核的有机结合。为充分体现考核的全面性,将区城管行政执法督查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发现的问题、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情况等分别列入检查考核内容一并进行评分。

(四)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督查员制度。为增强考核的频次与及时性,加大考核的力度,聘请素质好,作风正,肯吃苦、热心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督查员,组织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督查工作

七、建立市容环境问题挂销账制度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帐,台帐建立参照检查发现内容、媒体反映内容、热线投诉内容、城管反馈内容等。考核办根据台帐进行督促,并将未销账问题列入重点检查项目。

八、健全和完善考核情况通报制度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区考核办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搞好整改。检查考核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送到区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管理与作业单位,并将年度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化程度,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监督。

九、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评价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关心、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作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定期进行巡查、评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与反映;征求区领导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收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情况等等。并将上述社会综合评价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评分。

十、建立长效的考核奖惩办法(附件4)

 

                       

 

                               2008年6月3日

 

 

 

附件4

 

门头沟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奖惩办法

 

一、考核主体

成立市政管委、区财政局、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环卫中心、区城管大队、区农委 、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季度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区环卫中心、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定期公布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区环卫中心、镇、办事处、精神文明考核内容。

2、设立奖励基金100万元,对于上述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突出的进行奖励,对环境卫生管理不重视、垃圾密闭化管理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3、每季度考核分值为100分,占全年总分的15%。年终考核分值为100分,占全年总分的40%,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和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总得分。

4、考核分为四个等级,即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以上为良、70分(含)以上为中、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全年考核为优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全年考核为良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考核为中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建立市容环境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区环卫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由区政府按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与区环卫中心签订保洁合同的单位,由区环卫中心按照其制定的《门头沟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卫生管理作业质量标准》等办法进行奖惩考核。年终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区政府予以表彰并兑现奖金。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基金用途

奖励基金用于环境卫生事业,不得挪做它用。

四、办法解释

本考核办法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20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