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索 引 号:11J005/ZK-2023-000047

公开责任部门:区教委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金补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2-09-01 13:48

发布日期:2022-09-26 13:49

内容概述:

门头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金补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金补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相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环境,保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京财教育2022134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教委认定,按照《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管理,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金补助(以下简称“租金补助”)是指由区级财政教育经费进行预算安排,支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部分租金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租金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租金补助的对象为租用商业设施或未移交教委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办园,每年需要向房屋产权方缴纳租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五条租金补助标准:建立区政府、房屋产权方、幼儿园租金合理分担机制,区财政每年补助年租金总额的80%,幼儿园承担年租金总额的20%。

第六条具体租金补助金额依据幼儿园与房屋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年租金标准(以实际支付租金为准)确定。如幼儿园享受其他租金减免政策,在计算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租赁场地应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区教委负责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对租赁场地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纳入区级租金补助范围:

1.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

2.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3.符合市级租金补助政策标准,并享受市级租金补助政策的;

4.区教委、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宜纳入租金补助范围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章租金补助的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将租金补助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督促并合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会同区教委组织开展租金补助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工作。区教委负责租金补助预算编制、申报材料审核、资金需求预测方案;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评价等工作;指导幼儿园严格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租金补助每年年初下达使用,当年新增单位可以申请追加资金,纳入次年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区教委负责组织补助金额的审核与确定工作。申请租金补助的幼儿园需向区教委提交租金补助申请,填报《门头沟区幼儿园租金补助申请表》,提交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表、银行开户许可证、租赁合同(协议)、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租赁场地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区教委对租金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需在区政府网站将拟补助的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补助政策名称、租金补助标准、租金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教委学前教育科、财务审计科及区财政局教科文科负责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租金补助应保证专款专用,用途仅限于支付租赁办园场地租金,幼儿园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租金补助的监管和绩效

第十四条租金补助应列入幼儿园“政府补助收入—租金补助”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享受租金补助的幼儿园要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水平,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充玩教具、购置大型设备、开展教师培训等。

第十六条幼儿园停办或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自停办或被取消资格的次月起,取消享受租金补助资格,已支付的租金补助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赁场地由政府收回,由区教委委托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场地收回的次月起收回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租金补助使用情况纳入区教委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范畴,重点对补助金额、用途及使用绩效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租金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区教委及享受租金补助的幼儿园应接受并配合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