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索 引 号:11J005/ZK-2023-000049

公开责任部门:区教委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0-05-12 15:34

发布日期:2020-05-29 15:34

内容概述:

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资助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明确受助群体规范资助流程,对符合受助范围的学生,做到依法合规精准资助、应助尽助,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教委、区财政局制定了本细则。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4号)《关于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40号)《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17〕18号)《关于扩大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京教函〔2019〕456号)《关于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等文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民办非普惠性质幼儿园除外)、中等职业学校,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为学校。

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学生资助资金财政投入,及时下达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中央、市、区)、资助明细项目和支出科目,加强资金监管。区教委负责将各项资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组织批复和下达预算,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我区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受助资格认证流程和资助档案等资助工作管理细则,组织资格审核,提出资金测算方案并上报年度预算,负责资助资金发放、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强化责任

夯实主体责任。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保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落实建档机制。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记录和资助工作落实情况文字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资助档案要装订成册,规范管理,利于后续查阅。

强化系统操作。各学校要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使用,确保系统信息数据准确。每学期初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每年6月底和11月底要完成两个系统的录入、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章规范管理

受助范围。

(一)学前教育:本区所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民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本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培智学校)

(三)普通高中教育:本区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四)中等职业教育: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受助条件和受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免交在园保育教育费。

(二)义务教育

1.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2.具有本市学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本市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3.具有本市学籍,在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在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300元、初中每生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4.具有本市学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在特殊学校就读和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残疾非寄宿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150元、初中每生每月18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三)普通高中教育

具有本市学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学生;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在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材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具有本市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免学费范围。公办学校按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可以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财政部门按照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给予补助。

2.具有本市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具有本市学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

保障重点群体。各学校要特别关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是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属于北京市学生资助体系范围,享受相应学段的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幼儿免除在园保育教育费。

(二)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助学补助,根据是否寄宿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或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除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在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材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

第四章严格流程

第十 加强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各校要按照每学期初统一审核、特殊情况随时审核的原则进行学生受助资格审核工作,不得以超过审核期限为由拒绝临时提出申请的学生。

(一)学前教育阶段符合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其他学段,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同时提交户口本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将汇总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资助中心,区资助中心审批合格后方具备受助资格。审核材料资助中心及学校各留一份存档。学校于收到区资助中心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知审定合格的学生家长。

(三)各校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学校要统筹安排此项工作。对于信息不涉及变化的证件,在同一学段同一学校就读期间,学生只需提供一次证明。

第十 规范公示流程。各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通过受助资格审核的拟受助学生名单经集体讨论决策后,通过校务公开栏等公示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 严格考勤制度。各校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因请假、转学等情况需调整发放资助资金的,要履行集体决策、公示等必要流程,涉及的资助资金要按照规定规范管理使用。

(一)义务教育: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的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应出勤天数的75%。寒暑假放假当月按整月发放。对于寄宿生无故不按规定出勤,无正常原因中断寄宿的学生,由学校集体决策、可酌情扣发其生活补助,并报资助中心做好备案。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助学补助学生,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期应出勤天数的75%,特殊情况由各校集体决策并报资助中心做好备案。

(二)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的学生,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学期应出勤天数的75%,特殊情况由各校集体决策并报资助中心做好备案。

第十 规范资金发放方式。在落实资助政策时,各项资助资金一律发至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银行卡。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区资助中心批准后,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 规范资助资金发放周期。

(一)学前教育:符合学前阶段资助政策困难幼儿的保育教育费直接免除,不得执行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

(二)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当月的生活补助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助学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于学期结束30日前发放到位。

(三)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直接免除,不得执行先收后退的补助方式。经评选获得宏志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宏志奖学金于学年结束前一次性发放。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其学费直接免除。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政府奖学金于学年结束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 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各项资助资金由区教委财务部门分项下达,由资助中心统一发放,打入学生银行卡或监护人银行卡。资助中心接到银行回单后,需及时反馈至学校。资助中心支出时要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混淆使用。入账及支付时,要分账核算,记账凭证、原始材料要清晰完整,确保账务管理规范健全。

第十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每一自然年度下达的资助专项资金,区级年初批复资金可结转至次年3月底,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结转至次年12月底。规定使用期限内未用完的资金不得继续使用,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

第五章健全机制

第十 加强学校监管职责。各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落实方案和资助工作流程,压实学生资助监管职责,做到应助尽助。资助中心要坚决杜绝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 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各校要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广播站、相关课程等形式广泛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并借助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拓宽宣传渠道,同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资助工作自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教委将资助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对学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实现三年100%全覆盖,确保应助尽助,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 违纪追责。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资助相关工作人员廉洁意识的培养和廉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坚决杜绝在资助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区教委对于在审计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随着市级政策实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注释。本市户籍在山区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规定确定,我区山区是指清水镇、斋堂镇、雁翅镇、王平镇、妙峰山镇和潭柘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