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索 引 号:11J005/ZK-2023-000050

公开责任部门:区教委

信息名称:关于《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0-05-12 15:49

发布日期:2020-05-29 15:50

内容概述:

关于《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什么要出台《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项资助政策、规范资助流程,按照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4号)精神,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对享受资助学生资格认定、补助资金发放流程、政策信息公示、结余资金管理、资助档案归集等内容作详细规定,并指导各学校制定落实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保障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学生资助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20〕)4号)《关于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40号)《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17〕18号)《关于扩大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京教函〔2019〕456号)《关于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等文件区教委起草了《门头沟区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征求了区财政局的意见。

区财政局同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各项内容。

实施细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符合合法性要求。

三、受助范围、受助条件和受助标准

受助范围

(一)学前教育:本区所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民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本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培智学校)

(三)普通高中教育:本区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四)中等职业教育: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受助条件和受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适龄儿童;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免交在园保育教育费。

(二)义务教育

1.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2.具有本市学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本市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3.具有本市学籍,在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在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300元、初中每生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4.具有本市学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在特殊学校就读和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残疾非寄宿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月150元、初中每生每月18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三)普通高中教育

具有本市学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学生;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在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材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具有本市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免学费范围。公办学校按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可以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财政部门按照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给予补助。

2.具有本市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具有本市学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

保障重点群体

凡是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属于北京市学生资助体系范围,享受相应学段的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幼儿免除在园保育教育费。

(二)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助学补助,根据是否寄宿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或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免除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在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材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

四、资格审核

按照每学期初统一审核、特殊情况随时审核的原则进行学生受助资格审核工作。

(一)学前教育阶段符合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其他学段,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同时提交户口本及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将汇总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区资助中心,区资助中心审批合格后方具备受助资格。审核材料资助中心及学校各留一份存档。学校于收到区资助中心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知审定合格的学生家长。

(三)各校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学校要统筹安排此项工作。对于信息不涉及变化的证件,在同一学段同一学校就读期间,学生只需提供一次证明。

五、资金发放方式和发放周期

各项资助资金一律发至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银行卡。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区资助中心批准后,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一)学前教育:符合学前阶段资助政策困难幼儿的保育教育费直接免除。

(二)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当月的生活补助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助学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于学期结束30日前发放到位。

(三)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直接免除。经评选获得宏志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宏志奖学金于学年结束前一次性发放。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当月的助学金于当月25日前发放到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应天数顺延。符合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其学费直接免除。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其当年政府奖学金于学年结束前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