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索 引 号:11J006/ZK-2022-000009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信息名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门政征补决〔2021〕5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2-01-06 15:26

发布日期:2022-01-06 15:26

内容概述: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门政征补决〔2021〕5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门政征补决〔2021〕5号


    被征收人:孙淑琴(已故),女,1923年10月16日出生

    被征收房屋:门头沟区北后街2排2号、2排3号

    权利人:高建国,男,1954年2月6日出生

    权利人:高建林,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

    权利人:高建福,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

    权利人:高秀玲,女,1955年4月22日出生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期限已经结束。奖励期内,被征收人孙淑琴(已故)就门头沟区北后街2排2号、2排3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孙淑琴(已故)所有的门头沟区北后街2排2号、2排3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1、被征收人孙淑琴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1)产权置换方式。屋建认定筑面积62.06平方米,应安置房屋面积102.54平方米,安置方案为两居室2套;平房重置成新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价为22355元,搬家费931元,各项移机费2320元,周转费7200元(四个月),残疾补助24000元,补偿款合计56806元,扣除应缴房款78570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21764元。安置房地址为石泉B2地块2号楼2单元103室(62.10平方米)、石泉B2地块2号楼2单元202室(62.10平方米)。

   (2)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款为992700元,搬家费931元,各项移机费2320元,周转费7200元(四个月),残疾补助24000元,征收补偿款合计1027151元。

    2、被征收人孙淑琴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按照选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相关权利人未按期选定征收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

    3、被征收人孙淑琴的相关权利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门头沟区北后街2排2号、2排3号房屋的腾房、交房工作。

    被征收人孙淑琴的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15日内又不搬迁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将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