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

索 引 号:11J001/ZK-2023-000433

公开责任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不予行政处罚公示-门文不予处罚[2023]第000006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3-07-26 09:00

发布日期:2023-07-26 09:00

内容概述:

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不予行政处罚公示-门文不予处罚[2023]第000006号

序号

做出决定机关名称

决定书编号

执法对象

决定种类

决定主要内容

决定日期

1

门头沟区文化和旅游局

门文不予处罚[2023]000006

北京旭日红森网络信息服务有责任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2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基准表》,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改正,现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724

备注:“行政相对人”一栏若涉及个人真实姓名应作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