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 引 号:11J018/ZK-2021-000142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关于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文   号:

信息有效性:

生成日期:2021-08-31 13:53

发布日期:2021-08-31 13:53

内容概述:关于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关于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13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1】13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8月25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