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新乡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4CF322M
法定代表人:张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人社综执罚字〔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综执责字[2023]61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综执责字[2023]61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已经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7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09696379986N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