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索 引 号:11J024/ZK-2021-000289

公开责任部门:交通局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1-11-29 10:56

发布日期:2021-11-29 10:56

内容概述: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京AM7325号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12021141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京AM7325号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5、行政相对人: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7、工商登记码:91110116663724990P

8、法定代表人姓名:何*

9、违法事实:⠂1年11月20日9时10分,在北京市王平镇韭园村牌楼内,由执法人员白*国(11220083)、刘*宇(11220040)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赵*是车主雇佣的司机,赵*驾驶京AM7325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北京市通州区漫咖啡工作室向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韭园村运送30名乘客进行徒步拉练,其中22名儿童,8名教练及家长,此次包车款1400元,检查时尚未支付。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2、处罚内容:其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被处罚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12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1.11.25

15、处罚结果:罚款30000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1.11.25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